近日,我院乌素图法庭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现年50岁的柯某是陕西平利县人。他来包头已多年,靠承揽家居装修为生。2010年3月,柯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柯某为王某装修旧楼房一套,双方约定报酬为18930元。柯某出具装修明细一张。在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装修项目做了变更。装修完毕后,双方因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2年5月,王某总计支付柯某12000元,双方一次性解决。柯某在王某持有的装修明细上写下“装修费付清”的书面字样。2013年2月,柯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10530元。诉讼中,柯某向法庭陈述,“装修费付清”确系其本人书写,但只是代表书面装修明细上的款项已付清,其通过诉讼主张的是变更及增加的工程量。柯某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向柯某释明时,柯某委屈地说:“我确实多干了许多活,要不到这些钱,我就亏惨了!”
由于举证不足,经释明,柯某又执意不撤诉,我院及时作出判决,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庭后,法官提醒柯某,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应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书面的依据。这样,一旦产生纠纷,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柯某表示,通过这场诉讼,他懂得了法院打官司不仅要看事实,更要看证据;在事实无法还原时,证据尤其重要。他还表示,今后会注重保留证据通过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