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生命,切勿酒驾
作者:苏峻岭  发布时间:2013-06-27 15:45:2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2月4日02时40分许,被告赵某与朋友家喝完酒后驾驶蒙BAZ119号轿车沿青东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东东路与科学路交叉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沿科学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蒙BT5256号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检测事故发生时被告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包头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支队青山区大队作出包公交青认字(2013)第0008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是全家的收入来源,发生事故后,张某妻儿、父母首先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张某的去世,使这个家庭不仅在感情上,也在经济上受到重大的创伤。而被告赵某也仅是二十出头的九零后,也许仅是一杯啤酒,造成的损害却是难以弥补的。。。

    近日,我院民三庭审理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为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又逞逐渐上升趋势。麻痹大意,怀抱侥幸是所有酒驾者的共同心理,孰不知,一失足可能就是千古恨。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酒后切勿驾车!
来源:青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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