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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求助条件

  发布时间:2024-10-23 10:00:0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力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着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闲难
(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非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扶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祁情形
(9)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2、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因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已经在策件前一程序中得到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3.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2)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涉案文书等,救助申请人非案件当事人的应提交系当事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实际损失的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6)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上述完整材料时需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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