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伪造个人和企业虚假信息,骗取银行票据承兑,数额高达两千万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李某(男,54岁,安徽阜阳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请成立了包头市鑫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荣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鑫华荣公司通过向交通银行包头分行提供虚假的公司身份信息、会计报表、购销合同等材料、并以包头市某煤炭有限公司的煤炭作为质押担保,成功通过授信审批,获得总额7500万的授信额度。同年10月,鑫华荣公司在交通银行包头分行申请办理了第一轮额度为2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实际从银行获取贷款1000万元,并按期偿还了贷款;2011年4月,鑫华荣公司在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又申请办理了第二轮额度为2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鑫华荣公司向交通银行包头分行缴纳了60%的保证金1500万元,某煤炭公司以煤炭作为质押担保,后鑫华荣公司实际从银行获取贷款1000万元,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将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交付鑫华荣公司,收款人为某煤炭公司。2011年10月贷款到期后。鑫华荣公司与某煤炭公司偿还部分贷款,现尚欠本金272.3637万元未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青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犯罪所得依法追缴,返还交通银行包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