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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2018-08-21 15:44:57 打印 字号: | |
  青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

部门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3、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4、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5、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受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指导全县(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县(区)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区)法院监督工作。

7、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9、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青山区人民法院共有内设机构23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9个,综合业务部门4个。审判业务部门包括民事审判法庭5个,派出巡回法庭5个(乌素图巡回法庭、青福镇巡回法庭、兴胜镇巡回法庭、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巡回法庭、房产物业巡回法庭),主要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刑事审判法庭2个,包括未成年人法庭和刑庭,主要审判刑事案件。执行局1个,主要受理已判决未履行的案件。立案庭2个,立案一庭、立案二庭。行政庭1个、审监庭1个、审管办1个、法警队1个 。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3,855.1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563.5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291.52万元;支出总计3,855.10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489.51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469.31万元,增长13.90%;支出总计增加469.31万元,增长13.90%。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案件逐年增加,为保障审判业务顺利进行,增加了业务经费;二是加大了信息化建设,提升了案件信息化水平,配备专业的业务装备,增加了业务装备费。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3,855.1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563.5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291.52万元;支出总计3,855.10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489.51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469.31万元,增长13.90%;支出总计增加469.31万元,增长13.90%。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案件逐年增加,为保障审判业务顺利进行,增加了业务经费;二是加大了信息化建设,提升了案件信息化水平,配备专业的业务装备,增加了业务装备费。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2,563.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43.04万元,占95.30%;其他收入120.54万元,占4.70%。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2,365.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04.09万元,占80.50%;项目支出461.50万元,占19.5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734.56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291.52万元;支出总计3,734.56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368.97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48.77万元,增长10.30%;支出增加348.77万元,增长10.30%。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案件逐年增加,为保障审判业务顺利进行,增加了业务经费;二是加大了信息化建设,提升了案件信息化水平,配备专业的业务装备,增加了业务装备费。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365.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04.09万元,占80.50%;项目支出461.50万元,占19.5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04.1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05.3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78.39万元,津贴补贴656.51万元,奖金244.1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107.6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20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13.93万元,较上年增加243.86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及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导致人员经费增加;公用经费198.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2.13万元,印刷费10.70万元,手续费0.01万元,水费1.34万元,电费10.5万元,邮电费12.56万元,取暖费11.44万元,物业费55.05万元,差旅费21.21万元,维护费17.04万元,会议费0.45万元,培训费6.48万元,福利费6.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52万元,较上年减少-434.02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在保证我院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与案件相关的经费在业务办案费中支出。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65.00万元,支出决算为54.29万元,完成预算的83.5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4.29万元,完成预算的83.50%。 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我院严格预算管理,自觉增强预算约束,遵守财经纪律,在保证正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努力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54.2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29万元,占100.00%;具体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4.29万元,用于车辆燃油支出、车辆维修保养支出、车辆保险支出,车均运维费3.00万元,较上年减少-11.16万元,主要原因是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努力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支出,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8.78万元,比2016年减少-434.02万元,降低-68.60%。原因是:1、我院厉行节约、严格规范审批制度,公用支出有所减少。2、我院部分支出统筹在办案业务费里列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6.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6.14万元,比2016年减少-10.94万元,降低-6.50%,主要原因是我院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把控采购货物的质量及价格,压缩水分,缩减不必要购买货物的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比2016年减少-15.00辆,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决算中未将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只填列了一般公务用车18辆,在2017年决算中调整成一般公务用车3辆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比2016年增加15.00辆,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决算中未将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只填列了一般公务用车18辆,在2017年决算中调整成一般公务用车3辆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本年度无重点项目,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霞   联系电话:0472-361106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