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等16名中国籍被告人和陈某某、范某某、邓某某等3名外国籍被告人提起公诉。庭审当日,被告人及辩护人、翻译人员到庭参加了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境内外人员购买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境外品牌卷烟及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由陈某某、范某某、邓某某等3名外国籍被告人在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境内发货。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中国籍被告人姜某某、潘某某等人通过快递邮寄、大巴车运输等方式,在内蒙古、山西等地对境外卷烟进行非法寄送、销售。上述19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证明,非法经营外国卷烟,数额累计达600余万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刑事审判庭庭长、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确保案件依法公开公正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三名外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聘请翻译人员,对庭审全程进行翻译。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