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青山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强制腾房4套,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
内蒙古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某某、刘某某签订《临时租赁合同》,约定将公司名下的某房屋租赁给孟某某、刘某某用于生产经营,合同到期后,乙方无任何条件将房屋返还给甲方;合同标价为4000元/月。合同到期后,孟某某、刘某某一直不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电力公司,且一直未交付逾期租金。同时,租赁期间,孟某某、刘某某违反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约定,私自在租赁场地自建房屋,并将自建房屋转租给多家商铺用于生产经营。内蒙古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孟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房屋,并交付给内蒙古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支付相应逾期租金。判决生效后,孟某某、刘某某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青山法院受理本案后,执行局干警多次前往涉案房屋进行调查取证,并传唤被执行人孟某某、刘某某到庭解决本案。经过执行局干警的释法明理,孟某某、刘某某表示愿意腾退该房屋,并愿意支付租金。同时,执行局干警对被执行人转租租户进行走访约谈,大部分租户已清空屋内物品,仅剩案外人郭某某承租房屋未腾空,对抗情绪强烈。近期,青山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腾房。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青山法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18名执行局干警及司法警察到达现场后,设置外围警戒,向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出示了执行公务证,宣读了腾房公告、腾房告知书,并释明法律规定。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关闭房屋电气开关,随后将房屋内物品有序搬离,妥善存放,清点造册,并对腾房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这次的执行行动将被孟某某、刘某某无理占有2年之余的房屋交回了我们手上,保障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执行局的法官们,这个案子不容易,你们辛苦了!”该电力公司的员工重重地叹了口气,向执行局法官表示了感谢。
王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英某某。英某某需要购进一批钢材,王某某给其垫付了部分钢材款124000元。之后,英某某给王某某出具欠条,内容是:“今欠到王某某钢材款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元)”;“今欠王某某钢材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23100元)”。同时,英某某给王某某书写保证书,承诺其在8月4日前一定结清本金和利息。但英某某一直未付款。为此,王某某将英某某起诉至青山法院。青山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英某某给付王某某欠款1471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英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青山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英某某,经过执行局干警的耐心释法,英某某给付王某某5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但英某某一直未给付王某某剩余案款,故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一拍、二拍两次拍卖,但都已流拍。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以物抵债,青山法院将房屋强制过户至王某某名下,王某某给付相应房屋款。现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强制腾房。根据执行预案,15名执行局干警分成5个工作小组有序进场开展腾房工作,并对腾房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感谢法院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这个房子终于彻底交给我了!我买这个房子都是借钱买的,这下我能把房子卖了还钱了!”年过七旬的王某某向执行局干警表示了感谢。
下一步,青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