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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保障民生 ——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展“草原雄鹰2021”集中执行行动
  发布时间:2021-10-21 09:39:55 打印 字号: | |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19日晚,内蒙古高院组织全区法院开展草原雄鹰2021”集中执行行动,青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呼德同全体党组成员以及全体执行局干警参加了行动开始前的视频动员会。

 

晚上20时,青山区人民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在执行指挥中心集结待命。2030分,在接到自治区高院指令后,呼德院长指挥集结待命的干警出发。随着号令发出,青山区人民法院兵分三路,前往各个执行地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卉在青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现场督导,并通过智慧执行APP实时了解执行现场进展。

 

申请人田某等17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青山区某摄影坊、张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青山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进行查封,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在本次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根据执行预案奔赴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在核对被执行人身份无异后,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对被执行人释法析理,说明不履行责任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与17名申请人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20068月,因感情不和,刘某与田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田某甲由母亲刘某抚养,田某乙支付相应抚养费。之后田某乙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故田某甲将田某乙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田某乙每月支付田某甲2000元抚养费,一直支付至田某甲18岁时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田某乙仍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田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本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下,田某乙将应当支付的案款在规定时间内汇入一案一账户(执行专门账户)。在本次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实地走访田某乙住址,向田某乙送达结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向其本人和家属说明后续相关给付事宜。当事人亲属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督促提醒田某乙及时完成。本案依法执结完毕。

 

20187月份,包头市某劳务公司与某钢构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某钢构公司作为包头市青山区某小区2627号楼总包方,将2627号楼劳务部分分包给包头市某劳务公司进行施工。袁某某与包头市某劳务公司系挂靠关系,其实际承揽了涉案工程。201946日,袁某某与史某某签订《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袁某某将该涉案工程的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史某某,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随后,史某某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并于9月初完成全部施工。10月,袁某某工地代表人郝某某向史某某出具结算清单,对具体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之后,袁某某、包头市某劳务公司一直未向史某某支付相应劳务费用,袁某某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袁某某支付史某某劳务费178766.8元,包头市某劳务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213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线上查控措施,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在本次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史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执结完毕。

 

经过3个多小时奋战,本次集中执行行动圆满结束。截止101923时,共拘传1人,执行案件19件,执行完毕2件,执行和解17件,执行到位374926.89元。

 

本次行动是青山区人民法院落实上级法院安排部署所采取的专项执行行动。执行行动严厉打击了拒不报告财产、申报不实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青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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