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员额法官的队伍里,有一个年轻的面孔,她就是民事审判庭第四团队中的一员——范琳琳。在青山法院工作近十年的时间,范琳琳先后在民一庭、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工作,从书记员、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她在法院岗位上成长,始终不变的,是对法官职责的坚守和对自己初心的坚持。
堆积在案头的案卷、铃声不停的办公电话、开不完的庭审,目光往返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这是青山法院员额法官的日常工作。在冲刺全年审判执行质效的年底,范琳琳法官也一样每天都奔波在开庭、写判决、调取证据等日常工作中。她坚持着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绩效指标一直位居青山法院前列。
在范琳琳法官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地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的丙方,将合同的乙方张某某诉至青山法院。同时,张某某在收到诉状副本后,也向青山法院提起了反诉。本案中,张某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王某某、居间方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三方约定:王某某自愿将坐落于包头市青山区某小区房屋出售给张某某,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整。甲乙双方按丙方要求自签订合同7日内到指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该房屋的贷款手续,并应丙方要求在贷款审批通过后3日内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本领证单交由丙方保管;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当时,乙方须向丙方一次性交纳中介服务费5200元,贷款服务费8000元;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交易的媒介服务,《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签订完毕即表明丙方促成了甲乙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丙方居间服务成功有权授权服务费;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到某集团不动产服务中心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定金合同签订的第二日,张某某向王某某交付5000元定金,并由王某某出具收据一份。同日,张某某向某地产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张某某欠某地产中介费5200元、贷款代办费8000元,于2021年11月10日偿还。”但之后,张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张某某称该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收取好处费3000元才能办理贷款,其认为不合理不合法,故不愿意继续签订居间合同。某地产公司认为张某某违约,要求张某某支付约定的中介费13200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青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居间义务包括找房、看房、签订定金协议和正式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等内容,本案中该地产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因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续中介服务也未能提供,故要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同时,某地产公司不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张某某要求该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于法无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青山法院判决驳回某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范琳琳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面对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当事人,范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耐心的做了释明工作。最终,作为被告也是反诉原告的张某某息诉服判,给范琳琳法官制作了一面锦旗。张某某说道:“原本以为法官都是高高在上的,没想到范琳琳法官这么接地气,耐心地给我们解释了判决原因,是一个有责任心的好法官。”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职责,作为一名法官,我的职责是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范琳琳法官作为青山法院青年法官中的中坚力量,敢于负责,敢为人先,凭着一股迎难而上的勇气,怀着对自己法治梦想的坚持,挥洒着正青春的朝气,践行着法院人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