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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快讯】借卖房之机四人侵占房款11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12-11 17:56:59 打印 字号: | |

最近,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4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购房款的案件。

上午九点三十分,4名被告人被依法传唤到庭,法庭在核实了被告人身份后,公诉人依法宣读了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经双方确认,由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给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254套住宅及公寓,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让其子公司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上述房产销售。2016年3月,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员工曾某某派至包头,任命其为销售经理,具体负责销售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的住宅和公寓,并授权曾某某招聘韩某某、刘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等人。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销售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的住宅和公寓时,私自让韩某某、刘某等人向客户收取部分现金、刷个人POS机、做假账的方式侵吞购房款共计714807元。不仅如此,被告人韩某某曾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客户购房款261,002.5元,被告人刘某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曾某某侵占购房款后,则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将106362元购房款占为己有。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担任销售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房款65086元。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韩某某、刘某、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曾某某侵吞购房款共计714807元,韩某某侵吞购房款共计261002.5元,刘某侵吞购房款共计106362元,韩某某侵吞购房款共计65086元,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本案将择期予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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