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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1-12-11 18:03:51 打印 字号: | |

12月9日上午,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集资诈骗一案。被告人李某某以集资诈骗罪罪名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0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违法所得4069067.08元,返还被害人。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高某某(另案处理)、费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商议成立了包头市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费某担任董事,高某某负责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包头市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运营后,分为“线上”和“线下”业务,“线上”以“某某贷”网络平台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借款标的,并对该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股东的从业经验夸大宣传,承诺以年化收益18%等高额回报返本付息,诱骗客户可以通过网络注册后投资;“线下”通过让员工发放宣传单页介绍理财产品,客户同意购买后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的方式,吸引顾客投资。该公司在运营三、四个月之后,开始对外发布大量虚假标的融资,所集资的钱款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做投放标的业务。2015年6月,公司停止营业。经审计,包头市某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金融部门的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公开宣传、发放宣传单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9472597.17元,返本付息共计5203418.10元,损失金额共计4069067.08元。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4069067.0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青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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