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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青山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2-03-26 16:32: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农贸市场作为出租人、甲方与刘某某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包头市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摊位租赁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平方米的××号摊位;乙方经营范围为手工面食;承租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年租金21000元,乙方摊位租金分两次在6月份全部付清。合同到期后,刘某某已交清租赁期限内的租金,但未与某农贸市场续签合同,一直使用租赁物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再未向某农贸市场支付租金。刘某某表示因某农贸市场于2021年7月19日通知其搬离市场,导致其部分食物过期作废,自己存在的损失可与租金相折抵。双方产生争议后,某农贸市场诉至法院。

青山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头市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摊位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自2021年4月15日起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被告刘某某实际使用房屋至2021年7月19日,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被告刘某某应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9日的租赁费5465.75元(21000元÷365天×95天)。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工作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关于被告刘某某提到其所受损失的问题,原告不同意折抵,刘某某可收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包头市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给付租金546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之所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因为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共有12件系列案,涉案标的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双方的租赁关系因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而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后因经营资质的问题通知被告搬离市场的时间较仓促,导致被告经营的部分货品毁损,造成了原、被告之间情绪上的对立。被告以自己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不定期租赁期间的租金,但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各自的损失,本院在说理部分告知其可固定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解决,释明其争议解决方式。该系列案在均在一个月内审结,原、被告对一审判决均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的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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