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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青山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2-03-28 08:39:3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并于当日作出青环改字〔2018〕第4-068号《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青山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青环罚〔2018〕42号《包头市环境保护青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2、处20万元罚款。并告知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后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青环罚〔2018〕42号《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青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与上述一致,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于2018年10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后又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青环催字[2019]15号《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青山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其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罚款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书。

法官评析: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保证程序正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关卡。行政处罚听证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利的关键程序。本案中,因对行政相对人罚款20万元,数额较大,但申请执行人在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情况下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损害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经审查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裁定,是对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及执法权威的维护,是对行政司法的正面引导,有利于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以良法善法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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