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职场萌新还是职场老人,在工作中是否遇到过被通知待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下面,青小法以一起实践案例来和您说说,待岗后,能否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小张是一名房产经纪,在2017年4月入职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按月向小张发放薪资。2021年9月8日,该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向公司员工说明了公司运营困难的现状,宣布公司解散,并通知员工回家待岗,如果公司经营好转,依旧可以回单位复职。但近一年过去,小张不仅没有等到复职的消息,还被拖欠了8个月的工资。经济陷入窘境的小张无奈将曾经的工作单位诉至青山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并向其进行经济补偿。
青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张在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供职,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张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八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通知小张回家待岗,截止起诉之日,一直未通知其返岗,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小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院判决后,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必须遵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采用这一措施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通知包括小张在内的多名员工待岗,后一直未通知小张返岗,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该用人单位经济裁员的程序虽不严谨,但其因为经营困难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即使是公司因经营困难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小张从2017年4月入职至2021年9月被通知待岗,工作年限为4年5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