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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了逃避员工工伤责任,老板将烧烤店注销了?
作者:孙昊宇  发布时间:2023-07-05 08:41: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小秦经朋友介绍到香香烧烤店工作,主要在后厨帮忙。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秦月薪为6500元,在之后的工作期间烧烤店也每月足额给小秦发放工资。2022年9月份,小秦在工作时被烫伤,香香烧烤店的经营者老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小秦受伤后,认为自己是工伤,烧烤店应进行相应赔偿,但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烧烤店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3月,小秦作为申请人,以香香烧烤店为被申请人向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从2022年5月1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院经审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小秦与被申请人香香烧烤店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香香烧烤店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香烧烤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老高,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老高却将烧烤店注销了。
       裁判结果,青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小秦与香香烧烤店在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问题1:香香烧烤店系个体工商户,其雇佣小秦,是否与劳动者小秦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香香烧烤店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资格。小秦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期间在原告经营的香香烧烤店工作,双方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秦受香香烧烤店的经营者老高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老高经营的香香烧烤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小秦与原香香烧烤店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可依法向其经营者主张,香香烧烤店虽于2023年4月28日核准注销,但并不影响其在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期间与小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问题2: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谁应作为诉讼主体,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其财产实际是与自然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混同,个体工商户虽已经注销,但对外可以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代表,所以个体工商户注销并不影响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讼格。即使个体工商户注销,其经营期间的产生债务也应由经营者承担。
       法官提醒,目前,个体工商户成为较为普遍的用工主体,但部分个体工商户在遇到劳动者用工过程中受伤或经济困难的情况时,往往选择关门并予以注销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但即使经营者经营执照注销了,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仍不能逃避。
       劳动者在进行应聘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用工主体是否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资质。个体工商户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性质,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如果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资格,或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经营者作为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建立的则是雇佣关系,双方的行为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者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各种经济补偿、赔偿都有所不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自然比雇佣关系更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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