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找到被执行人的车了,请你们赶紧过来”,6月14日上午,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了申请人打来的电话,称被保全车辆在呼和浩特市某地出现。
内蒙古某服务公司与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支付内蒙古某服务公司工程款1258357.35元及利息、工程修复费用271866.19元及鉴定费246000元。判决生效后,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内蒙古某服务公司于4月26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过程中,内蒙古某服务公司申请保全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车辆一辆。申请执行后我院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保全车辆由于未被实际控制,案件陷入了僵局。
接到车辆线索后,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迅速整合全局干警信息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分管院领导考虑到机动车流动性大等问题,即刻作出扣车指令,并与执行干警立刻驱车前往呼和浩特市,上午9:30即到达车辆所在现场,车辆在车库中停放,在准备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前,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法院干警直接到场表示非常惊讶,他称没想到法院真的能直接找到车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解释,并告知了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表示已经了解到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并认识到问题严重性,他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债务,马上筹措案款。执行法官并未离开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迫于强大的执行力度和压力,被执行人于当天下午1点34分将筹集到的全部案款70余万元缴纳至人民法院案款专户,经过4个小时现场等待,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此次案件执行过程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行动高效、进展顺利,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案款的全部到账为本次执行行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接下来,青山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车辆查控协助机制建设,提升车辆查控能力,以有能量、有力度的执行工作成效展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与法律权威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