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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暖民心”案件展播】柔情调解促和谐 抚养费纠纷终化解
作者:范琳琳  发布时间:2023-07-27 08:41:50 打印 字号: | |

为节约司法资源,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青山区人民法院“10+3”法官工作站积极对接街道社区,打出“迎难破冰+诉源治理”组合拳,入站法官深入群众一线,与群众“面对面”沟通,“零距离”普法,“手把手”指导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家庭纠纷背后是血缘亲情,处理得当则皆大欢喜,处理失当则可能矛盾升级、隐患不断。近日,青山法院范琳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小矛盾引发大纠纷。

基本案情,去年11月,李某(女)与赵某(男)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四个月)由男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女方3000元生活费。但离婚后,男方仅按约定支付了   两个月抚养费用即停止支付。李某无奈遂以孩子名义到青山法院向赵某提起抚养费诉讼。范琳琳法官了解到该情况后,在开庭前,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温情调解。

调解时,在法官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下使当事人明白各自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离婚改变了夫妻关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法割裂亲子关系,不应该因离婚夹杂着家庭情感纠葛而让孩子来买单。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教育费用,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花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归根结底家庭矛盾而引发,理性处理解决问题才是根本,不要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联系着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利益,每一个婚姻家庭类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一个家庭的稳定有着直接的影响。范琳琳同志在审理案件时本着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稳定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加大调解力度,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力争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努力为社会增加和谐因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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