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云某、韩某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韩某某、纪某某就我院冻结韩某某、纪某某的银行账户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被保全人韩某某、纪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韩某某名下账号为A、B账户的冻结措施或为申请人韩某某预留必须的生活费用。2.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纪某某名下账号为C账户的冻结措施或为申请人纪某某预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韩某某、纪某某称,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杨某某的申请冻结了异议人韩某某名下账号为A、B的账户以及异议人纪某某名下账号为C的账户,但上述账户为二异议人的低保费用发放账户以及养老金发放账户,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予以冻结。根据呼和浩特赛罕区黄合少镇出具的《农村低保户证明》可知,二异议人均为低保对象,其按照规定领取每月1242元最低生活保障费用,该笔费用每月进入异议人韩某某名下账号为A的账户内,该笔资金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不能予以冻结。此外,异议人韩某某还患有恶性肿瘤,并在2022年8月入院治疗,根据疾病症状以及医院诊断,需要定期复查。由此可知,即使韩某某的低保资金入账账户能够正常使用,也无法满足二异议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治疗需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二异议人的低保账户以及养老金发放账户将会严重损害二异议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应解除韩某某名下A、B账户及纪某某名下C账户的冻结。
裁判结果,经审查,认定A账户为低保账户,韩某某、纪某某的异议部分成立,因此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韩某某名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的账户A的冻结,驳回异议人韩某某、纪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后杨某某不服裁定,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聂某某的复议申请。
法官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22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低保是我国针对存在重度残疾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其住房或者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所发放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为了维护基本的生存权益,该款项不应当作为异议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冻结或后续执行扣划;此外,对于异议人的养老金来说,即使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也要为当事人预留自身以及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异议人韩某某和纪某某均为农村低保户,低保卡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为A,二人享受金额共计1242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2〕40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村牧区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452元,即每人每月621元,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1242元。通过该账户的流水,结合韩某某、纪某某的年龄及韩某某的病史,韩某某的低保账户(即A账户)属于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账户,因此法院支持了对韩某某名下A账户解冻的请求。而异议人韩某某、纪某某提交的韩某某名下某账号为B的账户和纪某某名下某银行账号为C的账户并非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账户,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对异议人B、C两张银行卡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