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的一个下午,一个沧桑的中年身影出现在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我想替孩子把钱退还给被害人”。
事情的起因,2020年6月30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姜某等被告人诈骗罪及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姜某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379000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包头市中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姜某被送入监狱服刑,但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指挥中心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责令退赔一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某也被限制高消费。
案件虽然终本,执行却未间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被害人一直未收到退赔款项,但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执行法官主动联系到被执行人家属,对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明理,向其阐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于被执行人减刑、假释的影响,限制高消费对于被执行人重新回归社会生活的影响。终于,在法官一直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姜某的家属终于决定代为履行退赔义务,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最终受害人收到责令退赔款项379000元。
法官释法,刑事案件中未按期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案件,刑事审判庭会依法移送执行。即使案件终本后,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会随时追缴。不缴纳罚金、不退缴违法所得、未退赔被害人等未履行刑事判决财产性判项的行为均会对减刑、假释有所影响,如果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的,可能会认定为没有悔过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会从严掌握。代为退缴虽非亲属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但对维护亲情、传递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