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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鲍卫忠同志先进事迹】青山区法院:相隔七年,能动司法守护亲情团聚的“连心桥”
作者:赵玉婷  发布时间:2023-09-11 08:39:08 打印 字号: | |

探望权,是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相较于财产权,探望权带有很强的人身因素、感情因素。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设立探望权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系亲情,更在于保证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定期与子女团聚,呵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在2016年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定申请人每个月可以探望两次子女,周六晚8时接走,于第二日晚8时送回被执行人居住地,被执行人王某有协助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阻碍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落实判决书中规定的申请人探视子女的权利。

该案执行立案后,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岳立杰和执行人员蒋喜伟经过调查,发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矛盾较大,经常发生冲突,在离婚后围绕探视权的履行也多次产生争执。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吴某联系,吴某情绪非常激动,向执行法官表示离婚的时候孩子才两岁,到现在已经多年没有看见孩子了。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在与被执行人王某取得联系后,王某表示坚决拒绝申请人探望孩子。

情法结合,柔性执行。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双方的意愿和顾虑后,从法理和情理出发,一方面,向王某转述孩子母亲的思念之情,以亲情为突破口,另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法官寓情于理、融情于法的不懈努力下,王某最终同意吴某探望孩子。执行法官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为最大限度降低对孩子的影响,同时避免孩子产生抵触心理,征求各方意见后将探望地点选取在青山区社会治理中心会客室,为当事人提供了私密、安全、舒畅的探望环境,在这里,作为母亲的申请执行人吴某终于见到了她多年未见的女儿。

成功探望,圆满收场。在探望过程中,吴某带来了孩子喜欢的玩具和礼物,在安静的会议室里,双方慢慢有了一些交谈,整个探望过程平静和谐,申请人对承办法官表示:“七年了,一直没有见过孩子,这次通过法院执行才得以看见孩子,非常感谢执行法官”。

法官寄语,面对探望权执行案件,既要处理好情与法交织的合法权益,还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孩子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物件,他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探视权案件更多的需要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尽量用和解的方式,辅以法律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问题上达成一致,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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