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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酒驾而“顶包”,两人均判刑
作者:马淼  发布时间:2023-09-22 09:11:13 打印 字号: | |

       2022年4月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蓝色别克小型轿车(未悬挂车牌号码)上道路行驶,杨某某明知李某饮酒驾车而在副驾驶乘坐。李某、杨某某行驶至青山区建华路与青山路交叉口东 200米处时,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检查车辆,李某为逃避检查,将车停下,让杨某某下车并坐到驾驶位上,李某跑向绿化带被交警当场抓获。因李某情绪激动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民警带李某前往包头市北方医院提取血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李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问时,杨某某、李某二人均称系杨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法院庭审阶段,李某当庭认罪认罚并承认其饮酒后驾驶车辆。杨某某明知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仍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掩盖,意图使李某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逃避检查且驾驶未悬挂车牌的车辆,应对其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李某被依法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法院认为,杨某某明知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仍提供虚假证明,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掩盖,意图使李某逃避法律追究,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杨某某因犯包庇罪,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均需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牌等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因此,驾驶者不能心存侥幸,躲避检查或找人“顶包”,不仅不能逃避处罚,反而会加重处罚、连累他人。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遇到这类“求助”时,应该及时制止并规劝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不能出于“情、义”替人顶包,代替、包庇、顶替等行为不但不是帮忙,反而会使自己触犯法律,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同时,大家要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杜绝侥幸心理,遵守法律法规,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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