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气大伤身吵架诱发疾病,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下面请跟随青小法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基本案情,被告爱人违规将车停放在某酒店停车场出入口处,影响酒店其他车辆进出,酒店工作人员王某发现该情况后告知被告爱人将车辆挪走,不要停放此处。
醉酒的被告下车后与原告王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跑步冲向原告将其推倒在地,造成原告胳膊擦伤、臀部挫伤。
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300元。事发当天,原告前往包头本地医院治疗,后又两次前往北京就诊。原告称,自身由于被被告推倒,身体在受到外伤的同时,还引发了心脏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5个月的误工费89460元)等共计15万余元。被告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该事件中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本院共判令被告承担30000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的爱人违规将车停放至某酒店出入口处,在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将车挪走后,酒后的被告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行为,处理问题方式欠妥,其跑步冲向原告将其推倒在地造成其胳膊擦伤、臀部挫伤。从原告提供的三次住院病历来看,原告明知自身存在心脏疾病,仍未能控制自己情绪,与被告发生激烈口角。法院认定其自身体质系心脏病发作的主要因素,被告将原告推倒虽有一定过错,但被告对原告心脏病发作这一结果难以预见,故被告的过错行为仅是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与次要原因。判决该事件中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