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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举行听证,公正司法保障权益----青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撤销缓刑案件听证会
作者:马淼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0: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人高某撤销缓刑案召开不公开听证会。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及其辩护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到场参加听证。听证会还邀请了包头市人大代表、青山区妇联主席、青山区关工委、青山区共青团委相关工作人员列席旁听。

       听证会上,社区矫正机关宣读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不按照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行踪,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并且失联,社区矫正机关已给予其两次训诫及警告,其父母监管不力、无法约束高某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对高某撤销缓刑。

      未成年人高某的监护人、辩护人以及青山检察院提出了申辩意见,认为高某属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叛逆期,虽违反相关规定离开达茂旗到青山区、昆都仑区活动,但没有任何违反行政法规以及犯罪的行为,且其可能患有抑郁症,收监执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列席听证会的各方工作人员均发表意见,认为目前高某处于失学状态,监护人监管不力,社区矫正执行确实存在困难,但收监执行也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目的,希望能够让高某入院治疗疾病、入学回归正常生活。

      最终,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建议暂不撤销缓刑,要求高某监护人尽快带高某到医院诊治,依据结果再做判断,后经医院诊断,高某确有抑郁症但没有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矫正对象高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高某希望能够入校学习,其监护人已带其办理入学手续。经过再次听证程序,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为高某办理请假,但限制活动范围为学校附近及居住地,并且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签到,履行家访手续。

       法院裁定,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但其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性尚不成熟,并患有抑郁症状,其此前的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关系,且在矫正期内并未长期脱离监管,也未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目前在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已入学就读,且其已认识到错误,表示愿意认真接受矫正。综合考察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和成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不撤销缓刑更有利于高某矫正和回归社会,且其父母表示会加强家庭教育监管。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给予罪犯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有不可触碰的无形红线。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缓刑,应当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学法遵法守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刑罚执行中要尤为谨慎,找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结合点。青山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帮教方案,进一步提高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思想认识、法律意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双向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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