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简报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找谁索赔?
作者:秦娇娇  发布时间:2023-10-30 12:09: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A公司作为某项目的总包方,将项目中木工分项工程分包给了B公司,A公司为所有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农民工汪某某经工头陈某某介绍来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陈某某按照每天360元向汪某某支付共计工资3000余元。汪某某在拆模时摔落受伤,住院治疗18天。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A公司。
       A公司、B公司均未与汪某某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认可汪某某系其雇佣。
       汪某某认为A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A公司,因此向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总计40余万元。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认定汪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由A公司支付汪某某相关费用。
      裁决书作出后,汪某某与A公司均对该裁决书不服,并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合并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汪某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向汪某某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本院判决后,汪某某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B公司支付汪某某工伤保险赔偿款、工伤保险费用等。
      法官说理,在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为劳务关系,二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均存在用工情形,但二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二、主体间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综上分析,即便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工作,但并不是一定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在维权之前应当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以免造成主体错误,延误维权进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