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双方间共同生活的纽带中断,各方均欲多分得财产而各不让步、针锋相对。若遗产范围过于广泛、继承关系复杂,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类似的情况如何解决?下面请跟随青小法一同学习案例吧!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案件审理及调解过程。被继承人李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女——李某某。李某前妻于1983去世后,因婚生女李某某年龄尚小,并未对其母亲所遗留财产进行分割。2012年,李某与其前妻共同购买的楼房拆迁,分得90万元拆迁款,一直由李某占有。
李某于1986年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李某某在成年前一直与父亲、继母生活。李某于今年突发心脏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后原、被告对李某的遗产分割发生争议,继母刘某以其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最长且身体不好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多分割财产,继女以父亲遗留的财产包含其母亲的遗产为由主张多分。后继母刘某故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屋1套、出租车1辆、若干存款、基金、各类商业保险身故赔偿金、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和调解员一方面向当事人普及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释明若对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处置,可能需要鉴定财产价值,周期长,鉴定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从伦理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劝导大家以情谊为重、发扬谦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美德,考虑到刘某与李某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李某某应对刘某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员和法官在本着合法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一并对赡养、房屋居住等问题进行了处理,最终促成双方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十六项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其女儿所有,由其配偶居住8年作为支付的赡养费,其余财产全部归其配偶所有。该起继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青小法提醒大家:合法遗嘱具有法定效力,瑕疵遗嘱容易引起纠纷。什么是瑕疵遗嘱呢?
瑕疵遗嘱的类型:
(1)自书遗嘱没有注明签名及具体日期;
(2)代书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遗漏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未注明日期;
(3) 录音录像遗嘱中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及未注明具体日期;
(4) 口头遗嘱中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没有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