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因被告羁押于监狱,故前往监狱开庭,庭审中,被告对办理信用卡及拖欠信用卡本息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在被看守所羁押及服刑之前,信用卡使用记录良好,从未逾期,后被看守所羁押及服刑导致无法按期偿还信用卡而产生相应的利息,非主观恶意,属于不可抗力,故主张应免除相应的利息。
被告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被告开卡使用而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归还透支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款项、利息。被告抗辩其未如期归还欠款系因入狱服刑,非主观恶意系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本应预见自身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因此,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免责的法定理由。
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息。
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构成要件,而被羁押、服刑并不符合具备这些构成要件,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亦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故被告应向某银行偿还欠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