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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守牢廉政底线,反腐常记心间
作者:张玉娟  发布时间:2023-12-27 08:51:29 打印 字号: | |

       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谢某实际控制的四家公司多次与某热电厂签订购煤合同,并陆续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供应煤炭。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石某某先后利用其为热电厂燃料供应部副部长和某调配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谢某在提供煤炭市场行情、电厂煤炭采购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此期间,谢某不仅逢年过节向石某某行贿,甚至连着数月每月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金额向石某某行贿。最终,石某某非法收受谢某分16次给予的共计52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至8月,石某某先后向公司纪委、集团纪检监察组、包头市青山区监委主动交代收受谢某贿赂的情况。石某某家属向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上交赃款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石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本案的行贿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21.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谢某控制的四家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15万元。

       身为公职人员,职务的宗旨是服务人民。凡身负职责、肩负重任者,均应牢记党纪法规,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身为公职人员,应主动检视自己的思想作风,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让廉洁自律成为自觉行动。

       任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都将给自己带来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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