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有哪些亮点?和青小法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程序
新民诉法修改共涉及26项,新增法条15条,其中在第十五章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共4条新增条文,涉及的法条共13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为与《民法典》保持衔接,新《民事诉讼法》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予以明确,规定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指定、撤销程序等,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对涉外诉讼作出重大修改
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增加“适当联系”规则。新《民事诉讼法》在现行法规定的六个连结点的基础上,增设“适当联系”规则作为兜底。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法官可据此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从而行使管辖权,为中国实体提供切实保护。
明确涉外协议管辖以及应诉管辖
这一修改不仅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规则保持一致,同时明确和强调涉外案件同样适用明示协议管辖及默示同意管辖规则。
明确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有利于维护我国实体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正当权益。
完善“平行诉讼”规则
明确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平行诉讼”所涉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案件。同时,为尊重外国法院在先管辖权,及协调管辖权冲突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我国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恢复诉讼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形。此外,就平行诉讼案件的承认和执行,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外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对于判决、裁定符合承认条件的,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并驳回已中止的诉讼;对于不符合承认条件的,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并恢复已中止的诉讼。
放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认可“排他性管辖协议”
新《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上述“不方便法院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修改部分表述,适当放宽了适用条件。譬如,将“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修改为“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将“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修改为“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此外,新《民事诉讼法》认可当事人订立的“排他性管辖协议”效力。当事人在不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我国法院可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丰富域外调查取证方式,完善司法协助制度
进一步规定,在证据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中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这一修改使得法院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更为灵活、便捷、丰富、高效,且有利于提高法院域外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进而提升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修改涉外送达规则,解决“送达难”问题
新《民诉法》新增三种送达方式,分别为:“(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以及“(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其中,第(七)种送达方式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有所体现,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其正式确立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部分删除送达对象“须有权接受/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新《民事诉讼法》将“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将“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送达”,删除了“须经受送达人授权”这一限定,可一定程度上规制境外当事人利用规则逃避送达,进一步保障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推进。
增加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不仅将独资企业纳入送达对象,且不附加“须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的限定,将有助于法院实现有效的涉外送达。
缩短涉外公告送达的完成时间新《民事诉讼法》将“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修改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在缩短公告期限的同时,亦明确了公告送达的起算点。
完善境外判决、裁定、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
明确针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针对仲裁裁决明确籍属的认定标准,扩大承认和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增设承认和执行案件的司法救济
三、严格规制虚假诉讼,全面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就虚假诉讼,新《民事诉讼法》首先扩大了司法保护范围,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其次,鉴于理论与实务界均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不是虚假诉讼的必然构成要件,新《民事诉讼法》增加“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案件类型,从立法源头拓宽了虚假诉讼的认定范围。再次,新《民事诉讼法》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更为严谨的阶梯化规制,实现民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因此,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将更有利于精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