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经营一家烧烤店,两名店员是被告人亲戚,在其经营的烧烤店中打工,被告人在购买大麻(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后,将其存放在烧烤店内,并多次让两名店员在烧烤店内吸食。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场所。本案中,两名吸食毒品的店员中有一名是被告人的亲戚,即使存在亲属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随着禁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传统毒品流通困难,为逃避打击,涉毒人员开始将目光投放到毒品替代物上。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上头电子烟”、“成瘾跳跳糖”、“快乐毒奶茶”,其外观与普通的电子烟、零食和饮料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这些电子烟、零食和饮料中添加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成分,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毒品。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吸食毒品,损害身体健康,破坏家庭关系,妨害社会管理。我们不仅要自觉抵制毒品,也要勇敢地对身边吸毒的人说“不”!切忌“讲情义”、“为面子”,容留他人吸毒就是养痈贻患,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