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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宠物狗在美容院咬伤他人,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秦娇娇  发布时间:2024-02-01 08:41:4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6月的一天下午,原告杨某某(不足三岁,幼儿)被奶奶带去被告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进行美容护肤,因没有其他人员陪同照顾原告杨某某,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提出由其店员负责帮助照看原告,让原告杨某某的奶奶安心做美容。当日下午,另一位顾客王某某亦去该美容美体店做美容,之后其丈夫宋某某携带二人的宠物柯基犬进入美容店等待,进入店内宠物犬进行了吠叫,宋某某将宠物狗的牵引绳拉紧,并且坐在该美容店的沙发上。之后该美容美体店的店员在前台并未仔细照看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走出该美容美体店的店门一段时间后再进入该美容美体店,之后杨某某靠近宠物狗,宠物狗跃起将原告杨某某面部咬伤。咬伤之后原告杨某某啼哭,该美容美体店的店员上前安慰,在场未有人对杨某某伤口进行及时清洗处理。

       被告王某某、宋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10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50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原告杨某某事发之时年纪尚幼,其奶奶携带其前往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进行美容护肤,在无人能够全力照顾杨某某的情况下,导致杨某某被宠物狗咬伤面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宋某某、王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将原告杨某某咬伤,其作为管理人员并未对其宠物狗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其明知自己的宠物狗进入美容店之后对幼儿进行了吠叫,却没有将宠物狗带离美容店,仅仅将牵引绳拉紧,在杨某某靠近宠物狗时没有进行及时制止,存在较大过错,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以60%的责任限额为宜。

       对于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的责任,本院认为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已经承诺帮助原告的奶奶照顾原告杨某某,其店员却疏忽大意未能尽到看顾责任,对杨某某独自跑出店外不知情,对杨某某靠近宠物狗亦不知情,且明知自己的店铺内不允许宠物狗入内,却未对王某某、宋某某饲养的宠物狗进行劝阻,其作为提供美容美体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入其场所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在事后未能及时对杨某某的伤口进行处理,因此包头市青山区某某美容美体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30%的责任限额为宜。

       对于原告当时的监护人其奶奶的责任,本院认为杨某某当时年仅不到三岁,正是需要全力照顾的年纪,原告的奶奶却未能尽到妥善照看的义务,将幼小的原告交付其他人员照顾,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应承担10%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美容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美容院在明知其场所不应当由宠物进入的情形下,对顾客携带宠物未作禁止,导致宠物狗咬伤其他顾客,宠物饲养者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容院亦存在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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