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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民法典】这份录音遗赠,为什么无效?
作者:范琳琳  发布时间:2024-03-20 08:42:09 打印 字号: | |

       家住青山区的老王于1998年与其结发妻子离婚,后与刘某一起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老王于2023年6月去世,在病逝前几天,刘某与护工张某见证老王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将老王名下某张银行卡内的300000余元留给刘某养老使用,但该卡内的钱在老王去世后由其姑娘小王领取,刘某与小王协商未果,遂前往小王单位索要说法,双方为此闹得不欢而散。后刘某诉至我院,要求小王向其返还300000余元款项。

       经审理查明,因刘某作为受遗赠人、护工张某系刘某雇佣的护工均系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遗赠的见证人,故该录音遗赠无效,刘某无权要求小王返还财产。但考虑到老王生病期间,刘某对其照顾有加,故本院主持调解由小王给付刘某25000元。

       遗赠与遗嘱继承均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双方又存在很大区别,主要区别有:(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及遗赠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及公证。需要注意的是遗嘱见证人中,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亦不能成为遗赠见证人。因此,本案中刘某与护工张某不能成为遗赠见证人,该录音遗赠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       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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