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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枫桥——包融共治】执前和解与善意执行的“双向奔赴”
作者:赵玉婷  发布时间:2024-03-21 18:01:44 打印 字号: | |

       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深化“执源治理”的重要举措。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执前督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实现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强制执行对债务人造成的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前督促团队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执行依据为调解书,且被执行企业仍在正常运转,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对被执行企业征信产生影响,若直接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企业还将承担执行费用,增加执行成本。执前督促团队向被执行企业发送《督促履行告知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执行干警约谈被执行企业了解到,该企业目前没有充足资金可以偿还欠款,执前督促程序一度陷入了僵局。在多次约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双方还存在着房租租赁关系,能否以租金抵扣部分欠款呢?这个灵感让承办法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为此,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均同意用租金抵顶欠款,剩余未付款项于10日内支付到指定账户,双方达成和解。

       本案是青山区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理念,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充分利用执前督促制度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下一步,青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通过执前督促、组织和解、创新执行方法等方式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最终实现执前和解与善意执行完美结合的“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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