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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即时清结解纠纷 案结事了满意归
作者:王晓月  发布时间:2024-04-30 08:40: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件因修理轮胎致轮胎受损请求赔偿损失引发纠纷的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真真正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4年1月5日,原告韩某某到被告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修补轮胎,被告工作人员在修补轮胎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轮毂损坏,因无法修复使用,原告遂更换了新轮胎,花费1155元,但被告拒不赔偿,为此原告报过警,并向市场监督局投诉,但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因被告不同意原告更换新轮胎,故拒绝赔偿,调解未果。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对其工作人员在修补轮胎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原告轮胎轮毂损坏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车系旧车,轮胎也是旧的,故不应该更换新轮胎,更换费用也过高。双方剑拔弩张,针对赔偿金额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王晓月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问题,莫要因为几百元钱赌气,最终经过法官的沟通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并且被告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金额小矛盾不小,事不大权益很大。本案的即时清结不仅从实质上为当事人有效解决了纠纷矛盾,也避免了后期进入执行程序的烦恼,节约了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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