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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
作者:秦 雯  发布时间:2024-05-10 10:01:0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5月23日,小郭经媒人介绍从甘肃来包与小沈相识,二人在短暂接触五天后,于2023年5月28日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小沈要求,小郭给小沈父亲彩礼38800 元,给付小沈黄金饰品价值4741元、手机一部价值1499元。订婚后,双方因是否要回甘肃生活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关系。故小郭要求小沈父亲、小沈退还彩礼钱共计4504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小沈父亲为小郭家中购买沙发、餐桌和坐便器等家具支出4150元。

       法院认为,小郭以与小沈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小沈父亲支付彩礼款38800元,现小郭与小沈已解除婚约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关规定,小沈父亲应向小郭返还彩礼款。小沈父亲为小郭购买的家具,如拆除或搬移会造成家具价值的贬损,故小沈父亲为小郭购买的归小郭所有,小沈父亲因购买上述物品支出的4150元从彩礼款中予以核减。小郭为小沈购买的金首饰及手机一部,属于小郭在与小沈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恋爱关系对小沈的赠予,故对小郭要求返还黄金饰品4741元及手机149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对裁判结果均服判息诉,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和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法院审理案件中,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法官在此呼吁,希望父母们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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