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小王与某房车公司签订《包头某某旅居车购销合同》,购买某房车公司代销的某品牌旅居车一辆,车价为358800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向某房车公司支付车款358800元。某房车公司向小王开具发票。某房车公司向小王交车时行驶2000多公里,现已经行驶至6000多公里。
依据厂家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某某旅居车配置表》中显示低配版32.88万元,高配版35.88万元,区别为低配版缺少驻车支腿、进口加热器、驻车暖风暖水系统、微波炉、长城蜂巢能源460AH房车专用锂电池、进口房车专用152L冰箱、抽拉炉灶和液化气报警器、300万太阳能电池板。可以查明低配为冲锋款,高配为劲旅款。
交付后,小王发现某房车公司向其交付的车辆为“冲锋款”车,遂与某房车公司协商,某房车公司称小王在车展上看中的是劲旅款,但后来因着急提车,因此将其他客户的车辆提前向小王交付,对车辆配置的变更已向小王进行了口头协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于是小王将某房车公司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包头某某旅居车购销合同》,返还购车款358800元及车辆下户所有费用34477.48元,并赔偿损失80000元。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头某某旅居车购销合同》;包头某房车公司返还购车款356500元;小王向包头某房车公司返还案涉案旅居车一辆;包头某房车公司向小王赔偿费用29583.54元。
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向消费者交付对应配置的车辆,不能“消费者买高配,车企发低配”,这种方式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且车辆的配置问题、价格问题系消费者购买车辆首要考虑关注的事项,即便存在变更,也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进行明示,否则消费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