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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民法典】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作者:孟亚茹  发布时间:2024-05-21 08:46:14 打印 字号: | |

       案例1:2012年10月1日被告A某向原告B某借款4万元,该笔款项以现金支付,借条约定月利息3分;2012年12月30日被告A某又向原告B某借款6万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称多次给被告借款,均是按照利息3分计算,关于第二笔6万元利息3分双方都是默认的,口头上达成过一致。被告称,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只有4万元约定过利息。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案例2:被告甲某2016年4月16号向原告乙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如下:“截至今日借乙某现金余欠贰拾万元正(200000)。欠利息从2015年11月至今。甲某  2016年4月16号”。原被告双方确实约定了利息,但是具体利息内容约定模糊。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利息约定不明。

       案例1:法院认为,2012年12月30日的借款6万元,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约定利息是月息3分,故而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较为嘈杂,不易听清,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月息2分;原告自己书写的利息明细表无被告签字认可,不能以此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过月息2%;原告女儿与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原告女儿多次与被告沟通,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利息;庭审结束后,原告仍未能提供双方当事人转款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更不能由此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本金或利息。综上,因借据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过还款期限,本院视为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对于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可以对于出借人的主张分情况进行处理。

       1、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应当以借贷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内容,不区分民间借贷的主体,无需考虑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因此针对案例1双方对于6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利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虽然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约定了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3、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此种情况下,可以依据第2项的方式处理,主张逾期利息。但应当先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

       4、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关于实践中“约定不明”的类型,通常为:口头约定利息、借款预扣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约定支付利息但没有利息计算标准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没有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不能认为没有利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之规定,根据借贷主体不同,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也应当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因此针对案例2,双方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只约定需要支付利息,但是对于利率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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