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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判后答疑解疑惑,执前督促解“薪”忧
作者:王东永娜  发布时间:2024-05-22 09:03: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苏峻岭法官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宣判后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和执前督促工作,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23年6月,原告段某某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双方于2023年7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离职。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入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9300元。关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保密费+培训补贴+补贴+加班费,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而非其陈述的5500元,原告持有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月基本工资5500元系其自行填写。庭审中,双方对劳动合同系公司提供给原告的事实以及对合同上加盖其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持有,如被告陈述属实,被告应对自身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段某某2023年6月、7月工资差额652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某公司对判决仍心存疑虑,坚持认为“空白劳动合同是原告自己填写的,公司不应该支付其薪资”,在判后答疑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苏峻岭围绕判决内容对被告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被告在公章管理上存在疏忽,建议公司应当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同时对被告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格式,养老保险缴纳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在释法明理后,被告某公司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提起上诉,并承诺会支付原告剩余工资。裁判生效后,法官积极开展执前督促,督促被告公司及时履行。最终,原告段某某拿到了被告某公司支付的薪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

       下一步,青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和执前督促,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营造守信践诺的良好氛围,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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