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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购买的精装房存在一般质量瑕疵,能拒收房屋吗?
作者:秦娇娇  发布时间:2024-05-29 08:45:3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0月11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包头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精装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交付原告。

       2021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收房。

       2021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涉案房屋进行验收。验房之时,发现房屋存在橱柜调节台破损划痕、地砖破损划痕、门套裂缝、玻璃划痕、大白多处修补、地板划痕、踢脚线松动等问题,因此拒收房屋。

       2024年,原告郭某将该开发商诉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符合双方《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33020.96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4年3月1日垫付水费及物业费。

       原、被告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原告收房,原告拒绝收房。被告交付的房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符合《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地砖破损划痕、门套裂缝、玻璃划痕、大白多处修补、地板划痕、踢脚线松动等问题并不影响房屋交付,不影响原告的居住使用,不构成功能性瑕疵,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不能据此拒收房屋,亦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收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被告告知原告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可以收房之后,即不再视为逾期交付房屋,在此之后原告仍拒绝收房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验房,未发现存在影响房屋居住使用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当视为原告已经收房,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青山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买房人在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当及时对于房屋进行仔细查验,尤其是精装房屋,如果有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对于房屋瑕疵的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及时予以维修。

       当商品房的房屋质量问题达到足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时,则商品房存在功能性瑕疵,可以拒绝收房。否则不能据此主张拒收房屋,应当要求开发商履行瑕疵维修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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