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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双方不信任?法院来见证!
作者:赵玉婷、杨阳  发布时间:2024-05-30 08:42: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执前督促的方式,成功促使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主动履行案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阎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因该工程产生纠纷,法院判决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某建筑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强制扣划该建筑公司的账户存款,案件执行完毕。后该建筑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阎某某,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庭审中,被告对某建筑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当庭调取执行卷宗,并向执行承办法官核实案件执行情况,欠款金额查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半年后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10万余元。

       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阎某某未主动履行。本着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的原则,法官联系到阎某某敦促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阎某某表示愿意如期履行,但是因诉讼案件曲折,庭审争议较大,双方关系已经十分僵持,阎某某称已经失去对原告的信任,希望将案款打给法院,由法院支付给原告。但此时,案件并未进入执行阶段,尚未生成该案的执行案款账号,法院无权力也无途径接受当事人支付的款项。但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原告不仅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还会产生执行费用,进一步加大了被告的负担,不如将当事人约到法院,在审判法官和执行局的见证下,双方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将收条附卷,这样不仅原告实际收到相关款项,被告顾虑也会一并打消。形成思路后,承办人将双方如期约至执前和解工作室,并在法院的见证下,完成了案款的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案件最终未进入执行程序便履行完毕。

       该案的履行完毕,不仅是法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体现,也是“深入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要求,判后督促工作对切实提升裁判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今年以来,青山法院严格落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执源治理的实施意见》,并出台《青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判后执前督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旨在推进执源治理、实现关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以督促促执行的审执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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