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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工程】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多措并举护航诚信建设
作者:赵玉婷  发布时间:2024-06-07 08:46:05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青山区人民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布局下积极探索和创新,构建“失信必惩戒、信用可修复、守信有激励”的执行诚信治理体系,以执行促诚信,以诚信强执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被执行人郭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发出《限制出入境决定书》,请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5月,青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入境”禁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作出限制出入境决定。2023年郭某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至青山法院,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偿还义务,多次拒接法官电话,导致执行陷入困境,同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线索,称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出境逃避债务,并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入境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被执行人郭某出入境。

       2024年4月,青山法院与青山区公安分局签署了《青山区人民法院 青山区公安分局关于开展“执行110”工作合作协议》,进一步整合法院于公安的职能优势,打破信息壁垒,织密查控网络,为查人找物打开新的突破口,在打击拒执罪、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同时,青山法院定期全局集体学习相关文件,准确理解并适用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2024年以来,青山法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压态势,在专项行动中充分运用执前督促、执行强制、拘留拘传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坚持“小案不小办,小案用心办”的工作理念,持续发力通过采取进村入户、上门找人等方式对长期躲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开展精准搜寻。今年以来,共开展执行专项行动4次,出动执行干警54人次,警车150辆次,执行完毕近百余件案件,拘传20人,拘留3人。

       对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依法、及时、规范、精准曝光,依托官方微信等平台,集中曝光限制高消费人员26期,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8期,今年以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617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7例,司法拘留8人次,移送拒执案件3件,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持续保持对被执行人高压态势。

       “十年了,钱终于到手了,感谢‘两终’管理团队的法官”。

       田某是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于2015年5月申请首次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陆续给付部分款项,但截止2023年还差一万多未给付。由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案件虽然结案,但和解后履行、终本后发现财产线索、续封或冻结等情况并不随着案件结案而结束。今年以来,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本案件监督管理的办法》,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成立“两终”案件管理团队,实现对“两终”案件统一管理,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除两终案件管理团队外,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原有团队基础上设立快执团队和小标的团队以及3个普执团队。通过对财产查控情况实现集中执行、快慢分流。今年以来,共执行完毕案件324件,达成和解或撤回执行申请240件,占全部结案数的60.26%。同时,青山区人民法院严格遵守终本、终结和销案的条件和程序,严格通过简单、虚假的程序性结案来掩盖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不断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满意度。

       “法官,我不相信原告,我担心把钱打到账户上他不认可,我要把钱交给法院”。

       阎某与某建筑公司是一起追偿权纠纷的原被告,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审判法官在督促执行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有主动履行的意愿,但双方因诉讼过程曲折,庭审争议较大,其对原告的信任度已经消失。此时,案件并未进入执行阶段,尚未生成该案的执行案款账号,法院无权力也无途径接受当事人支付的款项。但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原告不仅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还会产生执行费用,会进一步加大被告的负担。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执行局干警的见证下,双方来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将收条附卷,双方当事人都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案件最终未进入执行程序便履行完毕。

       自2023年11月以来,青山区人民法院探索开展执行执前督促工作,先后出台了《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后执前督促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到执前督促和解工作中,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履行成本,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李某与郭某因口角引发打架,郭某将李某嘴角打伤后,带李某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原告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承担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后,人大代表郝芮连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积极参与执前督促工作,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释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执前督促阶段及时履行的优势,同时针对双方的心结,人大代表也从个人生活、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劝解,并告知双方有矛盾应当妥善解决,万万不能动手。被执行人通过人大代表的耐心调解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同时也表达了对被执行人的歉意,并将案款全部支付原告。

       自2023年11月份以来,青山法院不断推进与各个部门、机构联动共治,不断践行“法院+人大”、“法院+政协”、“法院+调解员”执源治理新路径,将执源治理工作彻底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助推地区诚信建设。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青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公开执行成果,加强执行措施,构建联合惩戒体系,打通信用恢复渠道,通过营造“笃信守诚、尚法弘德”社会氛围,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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