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0日,小王的妻子小郭将登记于小王名下的家用小轿车停放于包头某路边停车位上。当日下午15时,突发大风雷雨天气,导致一颗枯树砸中小王的车辆。小王将车辆拖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
小王认为树木的管理人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小王将该部门起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损失16303元(评估鉴定金额)、拖车施救费200元、受损车辆的鉴定费5500元。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赔偿小王车辆修复损失16303元、拖车费200元、受损车辆的鉴定费5500元。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在大风将因虫害等原因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行人或吹断残枝砸到行人或者车辆等情形中,虽然大风和虫害等是树木折断的因素,但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治理虫害和裁剪枯枝,未加固或移除倾斜的树木及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