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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回扣”贪念不可起,合规经营方可行
作者:张玉娟  发布时间:2024-07-16 08:58:50 打印 字号: | |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直接损害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是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今天,青山法院以解读实际审判案例,帮助企业提高刑事风险抵抗力,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 年9月至2023年 1月,被告人胡某某担任包头市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提供上期中标价格及采购方面的帮助,多次收取供应商回扣款、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 257780元。

       案发后,胡冰洋将上述 257780元违法所得上缴。

       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包头市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取供应商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257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

       “吃回扣”并不因为个人行为或行业潜规则就被认可,企业工作人员在谋求个人利益时往往损害企业利益,且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而民营企业也应当加强治理内部腐败犯罪的力度,如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从内部审计、设立监督岗位、优化规章制度等方面入手,促使办公流程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空间,确保权力相互监督和制约。发现员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依纪依规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告人任某某系江阴市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为拓展、巩固其在包头市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于2017年9月至2023年2月,对该公司三名相关人员给予好处费、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60323元,以谋求达到扩大订单数量、获取中标底价、对自身产品的推荐和好评、让其提供的产品顺利通过质量检测等目的。

       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危害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的生产经营,强化制度约束,通过规范招投标流程、合同审批决策、支付审核体系及法务合规审查等,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通过行贿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积极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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