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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日志】李霞:用“东方经验”绘就涉外新“枫”景
作者:李 霞  发布时间:2024-07-19 08:30:25 打印 字号: | |

       “李庭长,您看看这个案件,被告是外国公民,案件标的额较小,但由于调解员无法联系到被告,案件无法进行诉前调解。”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给我后,我再次查看了材料。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比较清楚,我决定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对于原被告而言,都能节省诉讼成本与时间。

       考虑好后,我及时联系到原告,进一步确认了被告在包的工作情况。得知被告系青山区某教育机构外教后,我与书记员前往其工作场所进行了直接送达。

       见面后,被告因无法用中文沟通,情绪较为激动,也显得不知所措。在我跟书记员用英文说明来意后,被告情绪稍有缓和,并称其与原告母亲系生意合作伙伴,原告也曾经承诺将案涉借款转为投资款,并且以其目前的收入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并非故意拖欠原告借款。

       听完被告的陈述,我一边联系原告及其母亲核实情况并询问调解意向,另一边又向被告介绍我国特有的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优越性,最终双方同意在正式开庭前,先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

       来到法院后,一开始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都认为各自的主张在理,但随着众多细节的不断披露,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逐步清晰起来。原来原告母亲与被告合伙经营的店铺亏损严重,原告母亲退出经营时本应按持股比例承担亏损金额,但被告考虑到经营之初原告母亲给予其较多帮助,便由其承担了大部分亏损,故原告母亲退出经营时所取回的部分投资款加上之前的经营分红,与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金额差距不大,且被告认为原告及其母亲是一家人,就应当一起承担责任,因此,依照上述核算方式,被告已无需返还原告借款;且原告亦曾经承诺将借款转为投资款,故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被告均无需再履行还款义务。

       了解到被告这一心结后,我当即向其释明在法律上原告及其母亲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承担的也是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应混为一谈;而对于被告提到的原告将借贷转为投资一事,则系因双方只是在聊天过程中谈及此事,并未就此达成合意,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已将借款转为投资款;再者原被告双方原本就是好友,被告在异国他乡工作生活期间,原告亦曾给予过许多无私帮助,包括案涉借款亦是如此,因此双方都没有必要让矛盾不断升级,再次对簿公堂。

       经过我的耐心劝解,被告仔细考虑后,当即表示愿意履行其全部欠款义务,并当庭交付给了原告。原告收到欠款后,也表达了对被告的感谢。

       一个多小时无语言交流障碍的调解工作最终迎来了圆满的成果,“以和为贵”的“东方经验”所具有的独特魅力,让中外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包头作为国家向北开放战略的重要节点城市,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国际经贸往来日益深入,各类涉外纠纷也随之增多,而涉外纠纷往往面临解决周期长,法律适用复杂等问题。那么,如何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优势,用心用情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解决好中外当事人关心的“愁事”“难事”,是人民法院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责任与使命。作为一名法官,我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让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涉外民事审判领域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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