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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省时省力有效力——一起案件带你了解诉前调解
作者:孟亚茹  发布时间:2024-08-30 08:41:03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及当事人情况等因素,由法院将案件委派给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高效灵活、实际解纷的制度。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先锋道街道法官工作站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23年1月12日,张某驾驶车辆与行人韩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到包头第二附属医院及云龙骨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T12椎体骨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4月19日,韩某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经鉴定,韩某脊柱损失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后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对韩某自身疾病与本次事故参与度进行鉴定。

       先锋道街道法官工作站赵伟法官在收到该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情节也比较简单,具备诉前调解的可能性。在进行诉前鉴定笔录询问过程中,向保险公司解释,进行鉴定需要花费鉴定费用,且鉴定周期较长,经过一系列鉴定也并非一定改变现有鉴定结果。保险公司表示,可以调解,但是根据韩某病历,其存在退行性变和基础病变,十级伤残中存在自身疾病的参与。法官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后,与当事人韩某积极沟通协商,韩某也表示可以调解。

       进行第二次诉前调解时,法官与调解员“做足功课”,从双方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依据、鉴定的现实状况、诉讼基本流程为双方进行分析。在法官与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韩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0386.92元。事后,双方当事人纷纷表示,相比庭审,诉前的调解减少了双方的对抗,气氛比较融洽,但也达到解决矛盾的目的。

       从该起案例可以看出,诉前调解具备诉讼不具有的优势。诉前调解用时短,选择调解,相比鉴定周期、审判周期,能能大大缩短纠纷化解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花钱少,诉前调解无需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中也因调解不必花费鉴定费用;有效力,经过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公开,诉前调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书无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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