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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驿站】《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的亮点有哪些,一起来看一看吧

作者:施宇超  发布时间:2024-09-02 08:40:4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共八条。涉及公司法中27个具有典型性的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力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以及生效时间。

       一是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但规定了例外情形。规定将溯及适用的条文限定在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细化规定中,而对于不符合有利溯及规则的实质性修改、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赋予溯及力。

       二是明确了有利溯及适用规则。为体现公司法的特性,以“更有利于实现公司法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有利溯及规则分别体现在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确定了公司法有利溯及的一般规则,包括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决议被否定的外部效力、债权出资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违法分配和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决议的实施期限、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减资应实行同比例减资等情形。第二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针对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中常见的合同、公司决议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具体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公司资本公积金的使用及母子公司的简易合并。第三条是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规定列举了三种情形,分别为:禁止非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禁止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三是针对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具体规定在第四条,适用情形为以下几个方面:1.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2.股东压迫情形下中小股东主张回购的救济;3.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4.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针对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具体规定在第五条,可以在以下情形适用: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2.监事的忠实义务;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4.关联关系交易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

       五是针对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体现在规定第六条。明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时具备“有限”的溯及力。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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