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风采 > 办案礼记

【以案释法】袭警?依法严惩!

作者:张玉娟  发布时间:2024-09-20 08:44:3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某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某KTV因结账与店员发生纠纷,该KTV的店员报警后,两名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后其仍拒绝配合。后民警欲将张某某强制带离,遭到被告人丁某某的阻拦,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白某、张某也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喊“来,打”,之后与出警民警撕扯在一起,并动手打了出警民警,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掐民警的脖子并将其摔倒、争抢民警的甩棍、撕扯警服、推搡、打耳光、辱骂等,直到增援民警到达处置。各被告人的行为致一名民警头枕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另一民警面部皮肤挫擦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田某醉酒后躺在包头市青山区某地马路上。群众报警后,在民警处警过程中,田某无故辱骂出警民警,并用脚踹民警的右腿及警车,用拳头殴打民警的左脸,造成民警右腿右膝关节外伤,田某当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各案例中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管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袭警罪,是指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本罪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保护对象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以及人身权。近年来,刑事立法不断强化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直至将其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罪,以更好地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与人身权益,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事需冷静,醉酒不是违法的理由,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个公民都应尊法、守法、学法,面对民警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