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在青山区某菜市场摆摊经营调料生意,被告康某在青山区某菜市场经营便利店,两人相邻。2023年11月,在便利店门口,双方因生意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使用凳子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康某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刘某受伤后到医院诊断治疗产生一定医疗费用。后双方就受伤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康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被告康某与原告刘某在日常经营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及时化解,反而产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使用凳子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被告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利,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纠纷中亦没有冷静处理,造成双方矛盾扩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核减后,最终判令被告康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
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在所难免,产生矛盾应该心平气和的去沟通解决。俗话说,和气生财,作为毗邻而居的商户,更应该互利共赢,切勿因小矛盾产生大麻烦,打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因一时冲动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要以案为戒,敬畏法律,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寻找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切勿动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