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青福镇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修复了多年邻里情。
张某与石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原本关系融洽,后张某将房屋租赁给了他人,二人多年未见。2024年夏天,张某家中意外漏水,造成石某的房屋严重受损。石某立即联系了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认为自己目前不居住该房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分岐较大,关系日渐紧张。在多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石某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鉴定。
诉讼服务中心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将本案委派至青福镇人民法庭。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该案件具有调解基础和握手言和的可能性,且考虑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仅要经过冗长的鉴定程序,邻里关系也难以修复,于是便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开始,双方都憋着一口气互不让步,张某声称将该房屋租给了租户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内所有事项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应由租户承担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而石某则认为张某对该房屋有所有权,所以应由张某承担所有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赵法官在听取双方的实际情况后,开始进行调解工作,安抚双方的情绪,劝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将重点放在修缮房屋上面,而不是将时间浪费在诉讼上。经过赵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决定回去私下协商,考虑如何解决。
在第三天,双方当事人前后拨通了赵法官的电话,表示愿意调解。在到达法庭后,双方情绪和缓地进行了协商,最终张某愿意出6万元承担石某房屋修缮费用,并愿意在房屋重修期间,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石某居住,同时为石某缴纳取暖费。石某非常感动,向赵法官表示:“赵法官是设身处地的为我们着想,不仅解决了事情,而且节省了时间和一大笔鉴定费用,如果装修顺利,今年春节便可以在新家中度过”。之后石某主动撤销了对张某的起诉,双方和好如初,事情圆满解决。
下一步,青山区人民法院青福镇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工作理念,秉持“小案不小办”工作态度,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速度、温度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