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掀起了一股开展冰雪运动的热潮,冬奥会成功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在冬奥会期间中国代表团的表现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王濛解说时的金句“我的眼睛就是尺”也引发了大家对短道速滑项目规则的关注。国际滑联作为一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其技术规则和我们的国内法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文章将列举部分运动项目的技术规则,探究一下这些技术规则如何能参照运用到国内的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国际滑联 技术规则 短道速滑 速度滑冰 参照适用
国际滑冰联盟,英文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英文缩写ISU,简称国际滑联(下文均使用简称),1892年在荷兰成立,现有会员协会81个,总部设在瑞士达沃斯,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法语和俄语。国际滑联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成员。滑冰是冬季奥运会的主要项目。国际滑联的任务是开展和普及速度滑冰和花样滑冰运动,增强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中国于1956年加入国际滑联。2022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掀起了一股开展冰雪运动的热潮,冬奥会成功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在冬奥会期间中国代表团的表现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王濛解说短道速滑比赛时的那句“我的眼睛就是尺”也成为经典。“我的眼睛就是尺”这句话虽然听上去有些夸张,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王濛是很熟悉短道速滑项目规则的,因为她在执教国家队的时候曾经花了两个多小时和国际滑联的技术代表讨论规则的事情,她说只有她把规则研究透了,才能告诉运动员接下来该怎么做。因此对运动员及教练员来说,弄懂项目的规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国际滑联作为一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其技术规则和我们的国内法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下面,我们就从国际滑联各个项目的技术规则出发,探究一下这些技术规则如何能参照运用到国内的司法实践中。
一、国际滑联技术规则简介
从国际滑联的官网上,一共有四个项目的技术规则可供下载,分别是花样滑冰(Figure Skating),队列滑(Synchronized Skating),速度滑冰(Speed Skating)还有短道速滑(Short Track Speed Skating),四个项目的技术规则都是在2021年更新的。
具体到各个项目来看,花样滑冰的技术规则有一般技术规则和竞赛规则两大部分,根据种类的不同又具体列出了单人、双人滑的规则以及冰舞的规则,一般技术规则规定在第500条至504条,竞赛规则为第511条至515条以及第520条和521条,单人、双人滑的规则为第610条至612条和第619条至621条,冰舞的规则为第701条至第711条。
队列滑的技术规则分为A.一般规则(第950条至第954条)、B.竞赛规则(第960条至第965条)、C.世锦赛(第970条、第971条和第980条至第982条)、D.技术定义(第990条至第993条)四个部分。
速度滑冰的技术规则分为A.跑道(第226条至第229条)、B.竞赛组织(第230条至第238条)、C.抽签程序(第239条至第246条)、D.计时(第247条至第252条)、E.滑跑规则(第253条至第260条)、F.比赛成绩(第264条至第273条)、G.对不公平裁判的抗议与取消资格(第274条至第277条)、H.双发(第278条)、I.运动员技术性比赛装备(第279条)共九个部分。
短道速滑的技术规则分为A.比赛(第294条)、B.定义(第295、296条)、C.滑跑规则(第297条至第299条)三个部分。因篇幅有限,本文将选取部分项目的部分规则进行简要介绍,从这些规则中寻找和国内法相似的地方,从而为国内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短道速滑和速度滑冰部分技术规则介绍
(一)短道速滑技术规则
在短道速滑技术规则中由第297条和第298条对滑跑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297条为比赛时的规则,包含个人滑跑规则、犯规、接力比赛规则、混合接力比赛规则、接力犯规、团体比赛规则、团体比赛犯规、违反滑跑规则或国际滑联道德规范的处罚、对教练、领队和后勤人员的处罚几个部分;第298条为非比赛时的具体要求,包括热身区(检录处)、出发设备、路线位置、出发程序和比赛结束几个部分。
针对个人犯规,规则第二款b段表述了违反滑跑规则的情形,具体为:一是偏离赛道:以一只或两只冰刀滑跑到以跑道标志块标示的弯道左侧;二是碰撞:故意用身体其他部位妨碍、推拉、撞击、阻挡其他比赛的运动员,横穿跑道干扰其他运动员,故意引起身体接触;三是援助:要求每名运动员都应独立竞争。任何施助或者受助的运动员/接力队都将被判罚。但本条不适用于接力比赛中运动员从队友那里得到的推动(交接棒);四是危险动作:禁止在比赛的任何阶段提出任何一只冰刀,从而造成危险,包括在终点线或将身体扔过终点线。
针对接力比赛,规则要求运动员在未被同队队友接替前,仍处于比赛中。接替采用接触方式,也就是说运动员未接触或未被接触到正在比赛的运动员时,该名选手尚未处于比赛中。除了最后两圈外,运动员可以在任何时间交接。如果运动员在最后两圈摔倒,该名运动员可以被接替。队伍中的运动员只能在赛道上进行交接。运动员在交接之前进入和在交接之后退出也受相应的比赛规则约束。各队非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远离正在比赛的运动员的滑行线路,并在一个虚拟区域之内,该区域弯道是从第一个标志块到最后一个标志块标示的弯道区域,直道是最后一块和第一块标志物之间可以用虚点标记。运动员只有在交接时才可以离开这个区域。交接时应在不干扰其他队伍的情况下进行。在交接过程中,不允许变线,同时交接应向前方进行,直接推动运动员向前,同时运动员不得被阻挡。在交接时干扰赛道内准备接替的运动员也被视为犯规。接力无接触、最后两圈中交接、未按照混合接力接替的顺序和原定程序进行比赛为接力比赛犯规的情形。
对于违反滑跑规则或者国际滑联道德规范的人,可能有以下几种处罚,分别为判罚(Penalty)、黄牌(Yellow Card)、红牌(Red Card)。受到判罚的运动员或者接力队伍将被取消在发生犯规的相关比赛中的资格,并且不能参加相关项目/比赛的下一轮比赛,该场比赛中得到的积分或成绩会被取消,但之前累积的积分或成绩不受影响。得到黄牌的运动员或者接力队伍被取消在发生犯规的相关比赛中的资格,并且不能参加相关项目/比赛的下一轮比赛,该场比赛中及相关项目之前累积的得到的积分或成绩都会被取消。获得红牌的运动员将不再被允许参加任何单项和接力比赛,并且不会参加最终的个人排名。教练、领队和后勤人员要求遵守总则的规定,对他们的处罚为黄牌和红牌。获得黄牌意味着不能进入当天比赛场地,获得红牌意味着会被取消赛事/比赛资格并取消资格。
在规则第298条中,对于出发时犯规的情形以及如何处理也作出了比较详尽地规定。对于运动员来说,起跑时可以有一次犯规或者被警告,第二次犯规或者被警告将会受到判罚。出发时犯规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将刀尖放入冰中;一只或两只冰鞋踏上或超过起跑线;一只手或者两只手扶冰;两只冰鞋没有都在冰上,即整个冰刀没有完全接触冰面;运动员在鸣枪前移动;踏上或者滑过起跑线;冰刀刀尖向前移动。
(二)速度滑冰技术规则
这里选取几条有代表性的,首先是规则第253条。这是关于速度滑冰项目比赛规则的规定,其中第三节规定了起跑程序,根据规则,内道、外道出发的运动员应佩戴好各自的白、红袖标,以示区别。当100米比赛和更短距离比赛中三人一组比赛时,在中间道出发的运动员佩戴黄色袖标,运动员本人负责确保自己佩戴正确的袖标,并在正确的赛道出发。违反上述规则将取消参赛资格。当发令员喊出“各就各位”口令后,运动员应站到预备起跑线与起跑线间,两线间距为2米。运动员要稳定地保持一个姿势,直到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运动员听到“预备”口令后,应迅速做好起跑姿势,并保持这个姿势直到听到鸣枪。运动员不得以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或装备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冰面。运动员必须使其冰刀完全位于起跑线后。第四节规定了起跑犯规的情形。根据规则,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运动员将被判罚为起跑犯规:一是若同组内一名或两名(全部)运动员有意识放慢完成起跑姿势,该运动员(或全部)可被认为起跑犯规;二是若一名运动员提前起跑,导致其他运动员跟随起跑,则只有最先起跑犯的运动员被认为是犯规;三是运动员在“预备”口令下达后,在鸣枪之前脱离起跑姿势,则可视为犯规。运动员起跑犯规后,发令员在起跑线处鸣第二枪或吹哨以召回所有运动员,助理发令员位于起跑线前50-60米,应根据发令员的指令,在运动员前举红旗以中止运动员的滑跑,或者以红灯为信号让运动员明白起跑中止。在100米(或更短距离)比赛,每组三名运动员当出现第二次起跑犯规时,发令员可不召回运动员,比赛完成后,取消犯规运动员(或所有)的比赛资格。运动员第一次起跑犯规后,发令员应对犯规运动员提出警告,若同组两名运动员同时犯规,两人均被提出警告。当发令员将运动员召回并进行犯规后的新发令程序时,制造第二次犯规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规则254条要求运动员在各自的赛道内滑跑,如果一直在自己赛道内进行滑行的运动员被其他运动员干扰,则取消该干扰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其指定的赛道外滑行,因此有一只完整的冰鞋完全越线到其他赛道或热身道,即使没有干扰到其他运动员,该运动员也可能会被取消参赛资格。如果有确切地观察发现超过一次以上的这种越线行为,该运动员将被取消参赛资格。针对换道,规则要求内道滑跑的运动员,滑到换道区直道时要换到外道滑跑,换道区直道界定为第一个弯道末端(由可移动标志块标记)到下一个弯道的始端(由锥形体标记),外道滑跑运动员应在同样情况下换入内道。违反本条规定将取消参赛资格。在400米标准跑道上进行比赛时,1000米、1500米的第一个直道不换道。此种情况在其他规格跑道上举行的该项目或其他项目比赛中也可能存在。运动员滑出弯道在直道换道区前端时(雪线或可移动标志物是断续的),从内道换至外道的运动员不得阻碍从外道正常换至内道的运动员,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双发比赛一发内不同组的运动员之间。除非另一运动员有阻挡动作,否则由内道换至外道的运动员应对妨碍其他运动员负责。如果裁判长确认有违规行为,犯规运动员将被取消资格。在进入弯道、弯道中及出弯道时,禁止运动员切入自己赛道弯道内侧分界线,该分界线可由着色的实线标记,也可由雪线或摆放在分界线内侧的可移动标志块标识。违反这一规定将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但以下情况将不会导致取消参赛资格:一是若一名运动员不能保持在内弯道滑跑或者在进入终点直道时不能保持在内道滑行而切断跑道分界线进入外道,如果该运动员立刻返回内道将不会取消参赛资格。当出弯道时,在任何情况下,返回内道必须在标准400米赛道中的1000米终点前的第一条线之前完成;二是如果一名运动员因为摔倒或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离开指定的赛道,该运动员如果立刻返回其指定赛道,将不会被取消参赛资格;三是如果一名运动员为了超越在同一赛道上滑跑的另一名运动员,而在超越的过程中越过该赛道的外侧分界线以避免干扰,在不缩短距离的情况下,这名超越的运动员将不会被取消资格。
规则第255条是超越和伴滑的规定,就超越而言,当一名运动员想要超越另一名同一跑道的运动员时(当两名运动员距离超过一圈以上,或双发比赛中一发中的运动员追上另一发的在相同跑道中滑跑的运动员时),两名运动员都有保持顺利超越并避免碰撞发生的责任。当正在进行超越时,前方运动员(有可能被超越的运动员)必须保持其滑行的路线(相对应的位置)。如果将被超越的运动员为使超越的运动员顺利超越而向外道滑跑,该名运动员必须保持在外道直至超越完成;超越的运动员具备较好的观察视线,只要被超越运动员始终保持原来的滑行路线,若发生碰撞,超越运动员应负责。在双跑道上,运动员赶上并超越对手后,被超越的运动员在其后应至少保持10米距离。不过被超越的运动员允许再次超越领先运动员,只要他认为可以并且不妨碍领先的运动员,但其不得充当领跑运动员的伴滑者。如果运动员被超越时或运动员在完成超越时有不正当的行为,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有领滑或带滑(伴滑),若运动员出现这种情况则被视为犯规,取消比赛资格。不过在团体追逐比赛中,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同一队的运动员之间,除非有运动员被其队友(扣圈)超越。
规则第259条规定,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严禁在临近终点线时有意使冰刀离开冰面或者将身体摔过终点线,出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这条规则和短道速滑的规则相似。
规则260条是允许重滑的规定。比赛过程中,若运动员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受到干扰,则经裁判长同意后,可重新滑跑。如果运动员在受干扰的情况下而完成了自己的比赛并取得了有效成绩,则选择该成绩和重滑成绩中的最佳成绩计为运动员最终成绩。运动员由于跑道出现障碍未能完成某项距离的比赛,应准其重滑,此种障碍非冰刀损坏或冰面不洁。若运动员受到跑道旁边某些人的干扰,但并非直接受阻而停止比赛,则不允许其重滑。若由于对手摔倒而造成的障碍,或由于其同组其他运动员违反规则造成的障碍,如在换道区直道换错道或在某一时刻离开自己的跑道而阻碍他人,裁判长不得拒绝受阻运动员重滑的权利,若一名运动员被允许重滑,裁判长必须通知其本人。
规则第275条是关于取消资格的规定,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若运动员犯规,经裁判长确认决定后,该运动员将被取消相应距离的比赛资格。另一种是若运动员犯规,且裁判认定其是故意的,则该运动员将不允许参加接下来距离的比赛。在几项合授一奖的比赛中,即使其已经滑完的距离,也可能被取消其成绩。
规则279条是关于技术性比赛装备的规定,规则要求比赛时运动员不允许携带任何通信设备以试图联络或者从其他人或资源处获得信息。比赛期间,在比赛区或热身区运动员不允许佩戴任何音乐播放器或其他声音设备。如果比赛中的计时设备要求运动员佩戴仪器或装置以协助计时,参赛运动员在检录起点须佩戴所需设备并在比赛中一直佩戴。为了确认运动员的身份以及辨明其在比赛中和抵达终点时应该滑行的跑道,运动员有义务按照技术规则的规定或者裁判长的要求佩戴袖标或其他身份标志物。运动员有义务在起点检录时佩戴正确的袖标或者其他身份标志物。运动员违反上述规则所述佩戴所要求的设备,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三)抗议的提出和裁判的决定
总则第123条中明确基于涉嫌违反规则的抗议可以提出,但他们不被本规则或任何其他规则排除在外。裁判决定了所有的抗议活动。抗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裁判。与此同时,100瑞士法郎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必须存入裁判。如果抗议成功,裁判方将退还抗议费,否则裁判方将把其汇给国际滑联。在速度滑冰和短道速滑项目,不得对裁判或发令员因违反有关技术规则中包含的任何比赛规则而取消或不取消资格的决定提出抗议。如果裁判认为相关,在决定抗议之前,裁判可以自行审查视频回放系统或其他现成的电视转播信号。裁判对抗议活动的决定是最终的。除规则第124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这类决定提出上诉。裁判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裁判应将该决定提交提出抗议的人或安排交付。任何抗议和裁判决定的副本应转交秘书处。如果提出抗议超过时限后或是规则所不允许的情形,裁判应参照适用的规则以书面驳回抗议,但不处理抗议。对于上述规则未涉及的情况,裁判员应简要说明其作出决定的理由。裁判可自行决定正式向公众宣布任何提出的抗议,以及他对抗议的决定。如有可能,应在有关比赛结束前或结束后30分钟内宣布。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适用
从以上规则和处理中可以看出,短道速滑和速度滑冰两个项目的技术规则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较多相似的地方,如短道速滑和速度滑冰的起跑规则中都提到第一次违规不处罚,第二次犯规才处罚,这和行政处罚法中初次轻微违法不处罚的原则有相似之处,在滑跑时或者超越时不得阻碍他人,与之相似的是要求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关于赛场上裁判的决定,一般都是最终决定,这体现了一裁终局的理念。在比赛过程中不能给他人造成危险,造成危险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制造危险的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和民法典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在比赛时,应穿着符合要求的服装,佩戴相应装备,不得携带通信设备和音乐播放设备,与之相似的是在庭审活动中,也应该按照规定着装,不得携带通信设备进入法庭,要遵守法庭规则。国际滑联作为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其效力仅限于内部,如果要在国内参照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及规则,下面就简要进行阐述。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一国国内法律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国内司法机构有权为了本国人民的利益,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但由于体育行业有其特殊性,各国国内的司法机构也逐渐意识到这类纠纷具备专业性,认为此类纠纷是体育组织内部的事情,还是交由体育组织自身解决更合适,于是开始赋予体育组织更多的自主权。解决体育纠纷时,开始承认体育组织内部规章的效力。无论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上诉机构,还是一些国家的国内司法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国际体育组织规章的优先适用性。国际体育纠纷不同于传统的涉外法律诉讼,要充分考虑体育行业自身的专业性以及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其所适用的法律既要能够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地分配,同时又能维护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在国际体育运动中,运动员或体育社团加入国际体育组织的前提就是要接受体育组织规章的约束,体育组织的规章对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在体育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要么都是体育组织的成员,要么一方属于体育组织的成员,而另一方是体育组织本身,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体育组织规章的约束,因此就相当于已经约定了以体育组织的规章作为纠纷解决时应当适用的规则。只要此规章的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得到优先适用。作为软法规则,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内部法律”不像硬法那样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法的普适性,从对人的效力范围看,仅对国际体育组织的成员和所辖运动项目的参与主体(例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俱乐部等)有约束力,从对事项的效力范围看,仅对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有效。从国际法上分析,即使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规则、决定和惯例,也不属于国际法律文件,只有为各成员方所自愿接受和遵守时,才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国际体育组织的成员对是否加入或退出国际体育组织具有自主选择权,一旦加入就必须适用规则,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对于其他国际体育运动参与主体来说,对是否参与或者退出某个项目或体育比赛具有自主选择权,但一旦参与,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对其便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国际体育组织“内部法律”的强制力是一种有限范围内的强制力。
与一般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国内社会组织制定的软法相比,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软法又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在国际体育实践中,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法律”体现出事实上的强制拘束力。国际体育组织的机构设置与国家法律系统有相似之处,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特征,国际体育组织享有制定规则、执行处罚、裁决纠纷的高度自治权。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内部法律”往往具备硬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对于违反规则的处罚执行严格,有一套完整的仲裁制度裁决国际体育纠纷,并排除一国国内司法的干预。因此,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法律”无论是在制定的程序还是在实效上,都具有一定的硬法特征,可以说是一种较为“刚性”的国际体育软法。
虽然无论从传统的法律位阶理论还是从一国的实在法体系出发,国家法都是高于国际体育组织规章的,但当今体育赛事的高度国际化、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现实都表明,在解决国际性体育纠纷时,国际体育组织的规章有必要优先于其成员的国内法而得到适用。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与国内实践也开始支持这种做法。可以预见,未来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在体育争议解决机构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国内法的影响将进一步淡化,这对于建构和完善独立的体育法治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国际体育组织规章优先于国内法的适用并不意味着两者是水火不容的,在很大程度上,国际体育组织规章若要有效地发挥作用仍有赖于国内法的承认与支持。在解决国际体育争议、实现国际体育善治的问题上,两者的界限与联动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倡导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和协同治理,新的治理格局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路径指引,也对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改革提出新的要求,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改革应顺应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治理的法治化。建立软硬法共治的体育社会组织法律治理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治理格局为体育社会组织软硬法共治提供了契机。软法和硬法各有不同的治理优势,具有互补性,软硬兼施的体育社会组织法律治理模式有助于发挥软法和硬法的共同优势,形成合力,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水平。在体育社会组织的软硬法共治机制下,应借鉴国际体育组织软法治理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软法治理在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同时,应遵守我国体育相关“硬法”的权威,实现软法和硬法的合力共治。在适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遵循公平和善意原则,这其实是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合并。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公平原则强调了对于法律的滞后性并对其进行调和的作用。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是一定存在滞后性的,有限的章程不可能囊括所有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通过公平原则对章程进行调整以达到公正的目的。关于“善意”在国际法上的含义,国际法学者奥康奈尔写道:“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由此引申出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和其他特别地和直接地与诚实、公正和合理相关的规则。这些规则在任何特定时间的适用,取决于在该时间国际社会流行的关于诚实、公正和合理的主导标准。”不论是程序性条款还是实体性条款,国际体育组织在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和善意原则。国际体育组织管理中公平和善意原则其实是对实质公正的强调。
二是要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其一,保证当事人的争端参与权是诉讼公平的基本要求。在管理纠纷解决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争端解决的权利。主要包含申请仲裁的权利、公平听证的权利、被告知权等。当事人适格争议中即主要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权利的讨论。程序公正要求保证当事人仲裁申请权利,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拥有这一权利,判定的关键在于确定申请者与争议是否存在切实的利益关系。此外第三人也能拥有争端参与权,第三人需要与被诉决定存在直接、个人、现实的法律利益,即其必须为直接受影响者。其二,保证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即保证组织内部救济机制的独立性以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立性。由于纠纷解决依据的往往是组织章程,所以保证适用章程解决纠纷时保持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内部救济需要建立独立的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在组织章程中予以规定和细化,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应保持其中立性,保证当事人对于裁决机构和专家组质疑的程序权利。
三是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对权利的限制方面,以禁止反言,保护合法期待利益为主要内容。所以,该原则可以细化为主要的两个原则,即禁止反言原则和保护合法期待利益原则。体育组织的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既判力,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否则即违反了该原则。此外,该原则还要求体育组织在进行规则的解释工作时要保持明确性和一致性,从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预见和合理期待,即保护合法期待利益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则的适用具有稳定性,维护规则的权威。
(作者施宇超,男,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五级法官助理,联系方式16647210729,邮箱1864864963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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