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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房屋租赁起纠纷,高效调解促和谐
作者:乌日罕  发布时间:2024-11-08 08:41: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福镇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三方握手言和,实质性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10月,刘某将一套房屋委托给白某进行出租,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协议。2022年4月,白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张某,每月租金1650元。张某分别于2022年4月、2023年3月支付租金,剩余租金不再按时支付,白某多次催要,但张某拒不支付。2023年9月,白某因一直收不到租金擅自将该房屋换锁。因张某无法进入该房屋,遂报警打开房门。张某自称该房屋中存放的很多物品丢失且字画、书籍被水浸泡损坏,造成的损失共计4000多元。刘某多次催促张某搬离该房屋以及催要房租租金,张某拒绝配合。2024年10月,刘某起诉被告张某与第三人白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

       青福镇人民法庭接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双方对拖欠租金的事实和金额并无异议,但被告张某认为白某换锁造成其4000多元损失,因此不愿支付租金。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机械一判了之既不利于纠纷的化解,甚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优先,柔性化解的思路来处理本案。于是组织双方到庭调解。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本案原是一件事实清楚的欠付租金的案件,但在该房屋租赁给被告张某且由张某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下,白某不应该擅自换锁,造成损失的扩大,张某与白某两方均应对换锁后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随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最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在一星期内搬离该房屋,白某进行协助配合,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某。被告在一星期内支付原告刘某租金24000元。第三人白某给付原告刘某租金损失8000元,三方握手言和。至此,该房屋租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青福镇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竭力办好每一起“小案”,努力寻找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最优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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